压力容器知识问答(二)
16、第五条: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性能又进行分包,分包单位的具备相应资格能力是指什么?具备相应资格是否是压力容器取证学位,若是,一个城市、一个地区一般没有两家取证单位,是否可以理解为有能力的单位就行?
答:一般应分包到同级别的压力容器取证单位,还可以分包到具备专项无损检测资格的单位。
17、按分析设计的容器能以批代批试板吗?
答:按照标准和设计图样的规定。
18、“管理办法”中规定:A2级、A3级和C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10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4项合格项目是否应理解为按“考规”规定的4个全套项的合格项目,还是4个单项的合格项目?
答:是4个独立单项的合格项目且互相不能替代。
19、海上平台使用压力容器是否适用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答:不适用。
20、安全阀使用一段时间后,如进行校验,负责这一校验的单位是否需要取得《许可证》?
答:按《容规》规定进行校验,由使用单位自行校验或送专业安全阀校验单位校验。
21、现企业已通过ISO9000认证,《手册》程序文件已纳入材料,焊接、无损检测、压力试验控制要求,现企业正处于D级取证准备阶段,是否需要重新编制《手册》?
答:应重新编制《手册》。区别于ISO9000《手册》。
现持有A2级别证书,增加B1级别产品制造,应按增项申请还是单独另取B1级别许可证?
应按增项申请。
22、领证、换证工厂审查的“审查细则”由谁颁布实施?何时颁布?某企业明年年初换证,审查依据是95年300号文件还是2003年194号文件?
答:“审查细则”由评审机构拟订,质检总局或锅炉局颁布。明年年初换证,审查依据是2003年194号文件。
质控系统责任人是否仅指第三章第十七条的八大质控系统的人员?与原300号文相比没有了“设备、计量质控系统”是否不要设置了?
质控系统责任人指八大质控系统,企业可以另外增加“设备、计量质控系统”。
23、请再明确:热处理(A1级)及理化性能检验,可否委托专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热处理厂或理化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有无限制条件?
答:不能,热处理或理化性能检验应有资质要求,一般应委托给具有同级制造资格的单位。
24、“许可条件”第五十五条第(五)款:用于移动式液化气运输车罐体的钢板和用于液化气运输车的低合金钢板,每批应抽两**板进行冲击试验……。其中“用于液化气运输车的低合金钢板”中的压力容器指的是移动式还是适合了固定式卧式液化气储罐?
答:指移动式压力容器。
25、《许可条件》:何谓液化石油气瓶连续制造流水线?即,可否气瓶外协、冲压、翻边然后焊接?
答:不可以。
26、现阶段几个文件只提“型式试验”,而没有提“技术鉴定”,但《容规》却对快开门安全联锁装置应进行技术鉴定。目前应如何掌握?是做“技术鉴定”还是做“型式试验”?因为《条例》(第373号)和《管理办法》(第22号令)对D级卧式液化气储罐制造申请和换证要求不一样,请进一步明确程序。
答:“型式试验”是“技术鉴定”的组成部分。程序按照《管理办法》(第22号令)。
27、企业的部分理化检验项目和方法,由非液化气体储罐制造企业分包和协作(例如上海材料所等)。按许可条件进行工厂审查时,会提出异议吗?
答:目前可以由压力容器制造企业或由获得国家实验室资格的机构分包理化检验项目。
28、A2级、A3级和C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10名持证焊工,只具备至少4项合格项目;是否是10名焊工,且每名至少具备4项资格项目?
答:否,10名焊工一共要具备4项资格项目。
29、移动式液化气半挂车的设计应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已取得CR2级设计资格的单位还需上报吗?
答:需要。
30、请问海洋石油的陆地生产设施(油气处理厂)中的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是否遵守本管理办法?
答:要。
31、A1、C级还要有高级无损检测人员?AR2级单位在现场安装时有部分管路压力超过中压压力是否可以(增压器以外部分)安装?
答:原则上要求。现场安装管路,应另取压力管道安装资质。
32、第十七条(一)设计、工艺质控系统是作为一个质控系统还是要分成设计质控系统及工艺质控系统?第五条对热处理受委托企业的相应资格或能力,如何理解?
答:可分可不分,已经取得设计资质的要分开。热处理受委托企业一般应具有相应的液化气半挂车制造资格。
32、理化检验人员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但是否必须经“”机联会的培训才能被认可?原理化检验学会的证书是否不被承认?
答:原理化检验学会的证书可以直接转化为国家机联会的证书。
33、企业同时具备碳钢和不锈钢生产,是否必须要有两套相应的专用设备?还是应具有相应的防护措施即可?
答:原则上要两套相应的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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